第一章 总则

**第一条** 为规范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与管理,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,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**第二条**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场所、办公区域、仓库、施工现场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。
**第三条** 安全警示标识是指用于提醒人员注意危险、指示安全行为、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、符号、文字、颜色等标识。
**第四条**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与管理应遵循“统一规范、清晰醒目、便于识别、及时维护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安全警示标识的分类
**第五条** 根据用途和内容,安全警示标识分为以下几类:
1. **禁止标识**:用于禁止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标识,如“禁止烟火”“禁止通行”等。
2. **警告标识**:用于提醒人员注意潜在危险的标识,如“当心触电”“当心机械伤害”等。
3. **指令标识**:用于指示人员必须采取某种安全行为的标识,如“必须戴安全帽”“必须穿防护服”等。
4. **提示标识**:用于指示安全设施、安全出口、疏散方向等信息的标识,如“紧急出口”“急救箱”等。
5. **消防标识**:用于指示消防设施位置和使用方法的标识,如“灭火器”“消防栓”等。
第三章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
**第六条**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:
1. 标识应设置在醒目、无遮挡的位置,确保人员易于观察。
2. 标识的高度、角度和照明条件应便于识别,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场所应使用反光或自发光材料。
3. 标识的内容应简洁明了,图文结合,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。
4. 在危险区域或设备附近,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,必要时增设辅助说明牌。
5. 同一区域设置多个标识时,应合理安排布局,避免相互干扰。
**第七条**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,对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区域进行排查,并制定设置计划,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四章 安全警示标识的管理
**第八条**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的统一管理,包括标识的采购、发放、登记和维护。
**第九条** 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安全警示标识的日常维护,发现标识损坏、脱落、模糊或内容不适用时,应及时报修或更换。
**第十条** 安全警示标识的清洁和保养应定期进行,确保标识清晰、完好。对于临时性危险作业,应设置临时标识,作业结束后及时拆除。
**第十一条**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、拆除、涂改或遮挡安全警示标识。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移动标识的,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,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。
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
**第十二条**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安全警示标识的检查,包括标识的完整性、清晰度、设置合理性等,并记录检查结果。
**第十三条** 对于未按规定设置或维护安全警示标识的部门或个人,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。情节严重的,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**第十四条** 公司将安全警示标识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,对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,对管理不善的进行通报批评。
第六章 附则
**第十五条**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**第十六条**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**第十七条**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。
**编制部门**:安全管理部门
**发布日期**:2025年3月1日
**实施日期**:2025年3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