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则

为确保游泳比赛的公平、公正与透明,维护参赛运动员、教练员及代表队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程序。本程序适用于所有正式游泳比赛,包括但不限于国际、国家及地区性赛事。
二、抗议与申诉的定义
1. **抗议**:指对比赛过程中裁判或技术官员的判罚、决定或行为提出的异议。
2. **申诉**:指对比赛结果、成绩或相关规则解释提出的正式请求复核。
三、抗议与申诉的提出
1. 提出时限
- 抗议必须在相关比赛或判罚发生后30分钟内提出。
- 申诉必须在比赛成绩正式公布后1小时内提出。
2. 提出方式
- 抗议或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,并由代表队领队或授权代表签字。
- 提交内容需包括具体事由、相关证据(如视频、照片等)及请求事项。
3. 提交对象
- 抗议或申诉应提交至赛事仲裁委员会或指定的申诉处理机构。
四、处理程序
1. 初步审核
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抗议或申诉后,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核,确认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(如时限、形式等)。
2. 调查与听证
- 若抗议或申诉符合受理条件,仲裁委员会应组织相关裁判、技术官员及当事人进行听证。
- 必要时,可调取比赛录像、计时设备数据或其他证据辅助判断。
3. 裁决
- 仲裁委员会应在听证结束后2小时内做出裁决。
- 裁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方及相关各方。
4. 最终裁决
- 若任何一方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,可在收到裁决通知后1小时内向更高一级的仲裁机构(如赛事组委会或国际泳联)提出最终申诉。
- 最终申诉的裁决为终局决定,各方必须遵守。
五、其他规定
1. 提出抗议或申诉的代表队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。若申诉被驳回,保证金不予退还;若申诉成立,保证金全额退还。
2. 提出虚假或恶意抗议、申诉的代表队或个人,可能面临取消比赛成绩、禁赛等处罚。
3. 本程序未尽事宜,参照国际泳联(FINA)或相关赛事组织的规则执行。
六、附则
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最终解释权归赛事组委会或相关主管机构所有。
**注意**:具体赛事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程序进行微调,参赛队伍需以赛事官方发布的最终版本为准。